犯罪与刑罚法

第419条

设立、经营淫乱、卖淫场所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场所,或以任何方式协助设立、经营该场所的,处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应判令关闭该场所。只有将其用于合法目的并经检察机关批准,方可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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