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428条

行为人证明向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归责的事实属实,且该事实与职务、服务有关的,不构成犯罪。 在此情况下,侮辱由行为人本人作出并与诽谤事实相关的,也可予以证明。 该事实发生已超过五年,相关犯罪因任何原因消灭,或就其作出的判决已失效的,不得再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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