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456条

未参与原犯罪但明知而占有、窝藏犯罪所得物品的,按其明知产生该物品的原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 行为人虽不知物品系犯罪所得,但取得物品时的情况足以使其相信来源不合法的,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和不超过20,000迪拉姆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原犯罪诉讼因和解消灭的,涉及所得物品的诉讼亦随之消灭。 物品属于公共财产的,法院应命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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