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许可情形之外或未经被害人同意,以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侵犯他人私人、家庭生活安宁的,处拘禁并处罚金: 1. 以任何种类的设备窃听、记录或传送发生于私人场所、电话或其他设备中的谈话; 2. 以任何种类的设备拍摄私人场所内人员的照片或传送其影像。 前两项行为在聚会期间当着与会人员或使其能够听见而实施的,推定与会人员同意。 以任何公开方式传播涉及他人私人、家庭生活秘密的消息、影像或评论,即使内容真实,处相同刑罚。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条任何行为的,处七年以下拘禁,并处罚金。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应没收用于犯罪的设备及其他物品,并删除或销毁由此取得的记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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