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334条

除前述各条情形外,使被捕者得以逃跑、帮助或便利其逃跑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 逃跑者被判死刑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2. 逃跑者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被控法定刑为死刑的犯罪,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3. 其他情形,处拘禁。 犯罪由二人以上以威胁、暴力侵害人身或财物,或使用、威胁使用武器实施的,视为加重情节;但刑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逃跑者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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