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382条

依据可执行司法判决,负有向配偶、亲属或其他依法应扶养者支付扶养费,或支付监护、哺乳、住房费用义务的人,有能力支付却在付款通知后三个月内拒不履行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仅依利害关系人投诉方可提起诉讼。 被定罪人支付全部欠款,或提供利害关系人接受的担保人的,不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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