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管理或看守刑罚执行设施、机构,或其他用于执行刑事处分、社会防卫措施设施、机构的公职人员,未经主管机关命令而接收他人,超过命令所定期间仍予关押,或拒不执行释放命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拘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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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或看守刑罚执行设施、机构,或其他用于执行刑事处分、社会防卫措施设施、机构的公职人员,未经主管机关命令而接收他人,超过命令所定期间仍予关押,或拒不执行释放命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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