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260条

公职人员或承担公共服务的人,侵占因职务或委托而由其占有的资金、文书或其他物品的,处有期徒刑。 犯罪与伪造犯罪、使用伪造文书或官方文书伪造副本的犯罪不可分割地相关联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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