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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法
犯罪与刑罚法
第290条
公职人员亲自或通过他人,对被告、证人或专家使用酷刑、武力或威胁,以迫使其供认犯罪、作出陈述、提供相关信息或隐瞒任何事项的,处有期徒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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