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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法
犯罪与刑罚法
第254条
公文是指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依其职务有权制作、以任何方式参与制作或赋予正式性质的文书。 其他文书均为非公文。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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