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235条

除本法规定的措施外,被判处本编所列重罪且其状况为维护社会安全需要适用措施的,法院可依检察机关申请,在其确定的期间内适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 禁止旅行; 2. 限制在特定地点居住; 3. 禁止进入特定地点或场所; 4. 禁止与特定一人或多人联系; 5. 禁止使用、持有或占有特定通信工具; 6. 置于监管或监督之下; 7. 安置于康复中心; 8. 对被判处危害国家内部安全重罪的人实施劝导项目。 检察机关监督措施执行,并至少每三个月向作出命令的法院提交一次关于受措施人行为的报告。 法院可依检察机关或受措施人申请终止、变更措施或缩短期间;受措施人申请被驳回的,自驳回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违反法院命令措施的,处一年以下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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