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210条

参加由至少五人在公共场所组成的聚集,意图骚乱、阻止或妨碍法律法规实施,或其方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在公共权力人员命令解散、离开后仍留在聚集中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聚集期间为实施犯罪而佩戴面具或遮盖物隐藏面部特征的,处不少于三年的拘禁,并处不超过200,000迪拉姆的罚金。 聚集导致骚乱、破坏公共安宁或安全、妨碍生产、阻碍个人利益、伤害或危及个人、妨碍其行使权利、阻塞交通、侵害生命或公共、私人财产,或使其处于危险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聚集中一人或多人携带显露或隐藏的武器,即使依法获准携带的,处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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