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251条

伪造文书,是指为将文书作为真实文书使用,以本条下列任一方式改变其中真实内容,并足以造成损害。 伪造方式包括: 1. 对既有文书的文字、数字、标记或图像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 2. 加盖伪造签名、印章,或者修改真实签名、印章、指印。 3. 以突然袭击或欺诈方式取得他人签名、印章或指印,而该人不知文书内容或未有效同意。 4. 制造或仿制文书并归属于第三人。 5. 未经签名人、盖章人或捺印人同意,填写已签名、盖章或捺印的空白纸张。 6. 在用于证明身份的文书中冒用或替换他人身份。 7. 在制作文书时,就该文书拟证明的事项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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