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犯罪与刑罚法 — 第251条 — Part Two: Forgery of Documents: Article (251)
Book Two: Crimes and their Penalties · Chapter Six: Forgery/ Part One: 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of Seals, Marks and Stamps: Article (246)
伪造文书,是指为将文书作为真实文书使用,以本条下列任一方式改变其中真实内容,并足以造成损害。
伪造方式包括:
1. 对既有文书的文字、数字、标记或图像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
2. 加盖伪造签名、印章,或者修改真实签名、印章、指印。
3. 以突然袭击或欺诈方式取得他人签名、印章或指印,而该人不知文书内容或未有效同意。
4. 制造或仿制文书并归属于第三人。
5. 未经签名人、盖章人或捺印人同意,填写已签名、盖章或捺印的空白纸张。
6. 在用于证明身份的文书中冒用或替换他人身份。
7. 在制作文书时,就该文书拟证明的事项歪曲事实。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