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278条

管理私营部门实体、机构,或以任何身份为其工作的人,直接或间接为本人、他人索取、接受不当赠与、利益、资助或其承诺,作为实施或不实施属于其职务或违反职务行为之对价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即使其本意不实施该作为或不作为,或索取、接受、承诺发生于作为、不作为之后,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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