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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法 — 第227条 — Article (227) Book Two: Crimes and their Penalties · Chapter Three: 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Crimes Against External and Internal Security of the State: Article (224)
文本状态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
法规文件 Federal Decree-Law No. 31 of 2021
颁布日期 2021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 2022年1月2日
版本/合并日期 2026年9月2日
来源核验日期 2026年9月2日
法律审核 2026年9月2日 查看来源 ↗ 227 / 479 1. 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犯罪的刑事诉讼不因时效经过而终止。
2. 就该等犯罪所判刑罚,仅因全部执行、全面大赦或特别赦免而消灭。
3. 就该等犯罪所判限制自由刑罚,不适用现行刑罚执行设施或机构法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提前释放。
4. 在不影响第3款的前提下,有充分理由确信被定罪人已经改好的,法院可依总检察长申请,暂停执行就该等犯罪所判限制自由刑罚,并同时适用本法第235条所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措施期间不得超过所判刑期或其剩余部分。被定罪人违反法院规定的任何条件,或在措施有效期间实施新的故意犯罪的,法院可依总检察长申请撤销暂停执行命令,将其送回刑罚执行机构服完剩余刑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