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229条

一人在因任何犯罪受判决前实施数项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的犯罪,且不符合本法第88、89条条件的,应分别判处各罪刑罚并依次执行。有期徒刑总和,或有期徒刑与拘禁合计,不得超过四十年;拘禁合计不得超过二十年。 刑罚种类不同的,应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禁。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