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关于标签、价格、保证、备件、维修、召回、折扣、投诉、检查及电子商务的操作要求。
- 标签、发票、价格及误导性广告控制。
- 保证、备件、维修、召回及重复缺陷。
- 投诉、实验室检验、扣押及电子商务。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在阿联酋境内实施《2020年第15号法》的详细规则,涵盖标签、价格、发票、保证、备件、维修、召回、折扣、投诉、执法及电子商务。
限制与排除
本实施细则须与主法以及标准、产品安全、竞争、商业代理和行政处罚特别文件共同适用;载有处罚表的附件一、附件二属于本决定组成部分,须在官方来源核对。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适用《2020年第15号联邦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义。另有:相关机关,指经济部或主管机关,视情况而定;法律,指《2020年第15号联邦消费者保护法》。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济部应与相关机关协调保护消费者权利,包括制定计划和方案、研究有关建议、开展社会宣传。2. 协调机制由经济部与相关机关协商确定。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供应商应依法律、技术法规及标准,结合商品性质,在包装或展示时清楚、易读地标示基本信息,包括:1. 名称、种类、性质、组成及重量、尺寸、数量、容量或其他影响价值的指标;2. 以“制造于”标注原产国;3. 出口国;4. 生产商或进口商及商业地址或商标;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 流通、储存及使用条件;7. 对误用危险作醒目易读警示;8. 可能面临风险的消费者类别和年龄,尤其是儿童、残障人士及老年人。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应根据商品性质及可拆装程度随附使用、安装说明。2. 包装或外包装应明确安装使用方法,并说明消费者可自行安装还是必须由技术人员安装。3. 应明确列明包装内物品以及使用基础商品所需另行购买的配套物品。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供应商应:1. 通过在商品、陈列价签或服务场所清楚标价;2. 明确是否接受折扣卡及折扣数额;3. 消费者以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得加收任何金额。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应在不给消费者增加负担的情况下提供交易发票,载明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商品或服务说明,销售单位和数量,二手商品状态,以本币表示的价格,保证期,交付或服务日期,商品及部件序列号,商业登记号及税号(如有)。2. 保证文件可单独或随发票提供。3. 分阶段交付商品或服务的,应提供与各阶段完成挂钩的付款计划。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经营二手、翻新或存在但不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之缺陷商品的供应商,应在商品及营业场所清楚说明其状态,不得造成虚假或误导印象,并在合同或发票中证明该状态。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广告或要约,如包含可能直接或间接使消费者形成虚假或误导印象的陈述,即属欺骗,尤其涉及:1. 性质、组成、核心特征、数量、形状或外观;2. 来源、生产方法、生产及失效日期、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重量、尺寸、数量、代理、容量或标准;3. 原产国、出口国或生产者;4. 订约条件、售后、保证、价格及付款方式;5. 奖项、证书或质量标志;6. 商标、数据或标识;7. 商品服务特性及预期使用结果。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危机或异常情况导致价格非正常上涨时,部长可临时决定:确定商品服务价格;禁止出口;设定销售配额;鼓励生产或从替代来源进口;指定进口主体;采取其他措施。2. 判断非正常涨价应考虑国内通胀、历史价格、阿联酋及邻国价格区间和水平、涨幅、进口商品或原材料时的汇率、消费者投诉、运输保险成本、原产国价格、能源价格以及竞争或垄断程度。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考虑部分商品服务交易特点,部长可要求供应商采用单位价格,并与商品原价格一并展示,以保障消费者比价权。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供应商不得仅口头或通过媒体宣传商品保证而不向消费者提供证明保证的文件。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商品及服务保证应符合双方合同,并载明:1. 供应商名称及资料;2. 购买或服务日期;3. 保证期限;4. 商品名称、型号及序列号;5. 是否涵盖全部部件及维修、更换价格;6. 消费者在保证项下的义务;7. 明确的保证除外情形;8. 合同中的其他资料。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应在与服务性质相称的合理期间或约定期间(取较长者)内承担保证;未履行时消费者可选择:服务未实施或失败时全额退款;按已获利益或服务不足部分退款;由供应商按约正确重新履行。2. 供应商还应明确警示服务可能造成的损害、预防措施及发生损害后的处理方法。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供应商应提供运行维修所需备件:1. 经常持续需求的,自消费者请求起不超过7日且不得中断供应;2. 非经常需求的,不超过14日,但主管机关认可的不可抗力除外;3. 非由当地商业代理供应的商品,如请求时备件属于现行或原代理合同,商业代理应在不超过30日内提供,并考虑已证实的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4. 工厂停产的,应告知消费者并协商替代备件或其他方案。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相关机关依第14条,根据以下标准判断备件需求程度:1. 备件重要性及定期更换需要;2. 上一季度或上年同期的销售记录及消费者需求。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供应商应制定并遵守书面备件、维修和保证机制,符合工厂条件并详细说明义务范围及消费者权利。该机制应以清晰易懂的阿拉伯文载于资料册,置于销售及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并发布于网站;可另附相同外文版本。还应载明供应商邮址、电话及电子邮箱。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应根据维修性质及原因,书面确定保证期内维修完成期限。2. 维修超过7日的,应在消费者无法使用商品期间免费提供同类替代品;也可与消费者约定其他补偿或保证履行机制。缺陷由消费者行为造成的除外。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提供保证期内定期维护时,供应商应:1. 配备设备、技术人员和工人;2. 依制造商指示由受训人员采用适当技术保证质量;3. 建立便于收发商品的消费者沟通渠道;4. 在服务中心显著列明周期维护费用、日期和耗时;5. 应要求提供费用估算;6. 说明检查、检验、损坏部件更换、工时及其他收费;7. 使消费者可核验备件价格;8. 保存更换部件并在付款前交给消费者,消费者可授权供应商妥善销毁。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商品保证期依制造商或商业代理规定,自消费者收到原商品或缺陷替换商品之日起算;因保证维修、供应商延误维护或保证期内延误备件导致无法使用的期间应顺延。2. 保证失效情形须在购买前明确告知。3. 相关机关可规范在独立服务中心维修及使用非供应商部件时保证是否继续有效。4. 相关机关可规范独立服务中心售后服务。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发现影响效能、效果或使用安全的商品缺陷时,供应商应告知相关机关及消费者潜在损害与预防方法,停止交易或服务、撤出市场,并自费召回、更换、维修或全额退款。2. 被撤回或退回的商品不得再次销售或在电商平台展示。3. 所采取措施均应报告相关机关。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发现缺陷后应按表格书面通知相关机关,载明通知人姓名、身份、国籍、地址及境内送达地,代表附认证授权;商品说明;供应商名称、地址、原产国;发现日期;准确技术认定;可能损害及预防、补救;消费者免费更换、维修或退货退款的程序;其他必要资料。2. 通知记入专册,并向通知人出具含登记号、日期及时间的回执。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应与相关机关协调通知消费者:至少在两份当地日报刊登,其中一份为阿文;发现缺陷后24小时内在供应商或主管机关全部网站及社交媒体公告;版面不少于15×15厘米,除非另有规定。公告应含供应商联系方式、商标、商品名称说明及原产国、清晰图片、缺陷商品数量、缺陷说明、型号或运行编号、防损指引以及维修、更换、退款指引;并以电话、邮件等一切方式联系消费者并记入专册。2. 相关机关确定公告期限、时间及其他方式。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供应商向相关机关及消费者通知缺陷、有害商品召回的期限为:1. 涉及安全的,发现需召回缺陷后立即且不超过24小时;2. 其他商品,不超过发现需召回缺陷后7日。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召回开始后30日内,供应商应向相关机关报告:召回数量;已维修、更换或退款数量;商品所有人及联系方式,车辆附车架号;数据库中无法联系的所有人;纠正缺陷措施;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2. 未经相关机关许可不得关闭召回档案。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已于2026年8月30日完成逐条结构及术语核对。俄文和中文并非官方译文,具体事项使用前须外部法律复核。 · 2026年8月30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3年7月3日——颁布2023年第66号内阁决定;7月14日刊载于第755号官方公报;10月14日生效。
- 2026年8月30日——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英文的全部43条并纳入逐条语料库,完成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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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66 of 2023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核对官方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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