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22条

1. 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应与相关机关协调通知消费者:至少在两份当地日报刊登,其中一份为阿文;发现缺陷后24小时内在供应商或主管机关全部网站及社交媒体公告;版面不少于15×15厘米,除非另有规定。公告应含供应商联系方式、商标、商品名称说明及原产国、清晰图片、缺陷商品数量、缺陷说明、型号或运行编号、防损指引以及维修、更换、退款指引;并以电话、邮件等一切方式联系消费者并记入专册。2. 相关机关确定公告期限、时间及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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