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21条

1. 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发现缺陷后应按表格书面通知相关机关,载明通知人姓名、身份、国籍、地址及境内送达地,代表附认证授权;商品说明;供应商名称、地址、原产国;发现日期;准确技术认定;可能损害及预防、补救;消费者免费更换、维修或退货退款的程序;其他必要资料。2. 通知记入专册,并向通知人出具含登记号、日期及时间的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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