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20条

1. 发现影响效能、效果或使用安全的商品缺陷时,供应商应告知相关机关及消费者潜在损害与预防方法,停止交易或服务、撤出市场,并自费召回、更换、维修或全额退款。2. 被撤回或退回的商品不得再次销售或在电商平台展示。3. 所采取措施均应报告相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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