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19条

1. 商品保证期依制造商或商业代理规定,自消费者收到原商品或缺陷替换商品之日起算;因保证维修、供应商延误维护或保证期内延误备件导致无法使用的期间应顺延。2. 保证失效情形须在购买前明确告知。3. 相关机关可规范在独立服务中心维修及使用非供应商部件时保证是否继续有效。4. 相关机关可规范独立服务中心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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