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24条

1. 召回开始后30日内,供应商应向相关机关报告:召回数量;已维修、更换或退款数量;商品所有人及联系方式,车辆附车架号;数据库中无法联系的所有人;纠正缺陷措施;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2. 未经相关机关许可不得关闭召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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