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应提供运行维修所需备件:1. 经常持续需求的,自消费者请求起不超过7日且不得中断供应;2. 非经常需求的,不超过14日,但主管机关认可的不可抗力除外;3. 非由当地商业代理供应的商品,如请求时备件属于现行或原代理合同,商业代理应在不超过30日内提供,并考虑已证实的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4. 工厂停产的,应告知消费者并协商替代备件或其他方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供应商应提供运行维修所需备件:1. 经常持续需求的,自消费者请求起不超过7日且不得中断供应;2. 非经常需求的,不超过14日,但主管机关认可的不可抗力除外;3. 非由当地商业代理供应的商品,如请求时备件属于现行或原代理合同,商业代理应在不超过30日内提供,并考虑已证实的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4. 工厂停产的,应告知消费者并协商替代备件或其他方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