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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限制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及经济依赖、经营者集中审查、监管权限与处罚。
- 域外适用与行业排除。
- 卡特尔、支配地位、经济依赖及掠夺性定价。
- 基于门槛的集中申报与处罚。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所有经营者在阿联酋境内的经济活动、境内外知识产权利用,以及影响阿联酋境内竞争的境外经济活动。
限制与排除
不适用于特别法规已将竞争规则交由行业监管机关的行业,以及由相关决定确定的联邦或酋长国政府所有经营者;每项排除均须以适用法规或决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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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令,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经济部:经济部。部长:经济部长。相关机关:主管地方机关。行业监管机关:依其组织法规获授权对阿联酋特定经济行业进行监管、监督或监察的联邦机关。竞争:依市场机制开展经济活动,不对该机制施加会损害贸易、发展及消费者利益的影响或限制。相关市场由两项要素组成:相关产品,即因价格、特征及用途而可相互替代以满足特定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地域,即商品或服务供需汇合且竞争条件相似或同质的实体或数字场所。经济活动:主要涉及在阿联酋生产、分销、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人、其关联人或该等人员的联合体,不论法律形式,包括总部、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协议:两个或以上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安排、联合或做法,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或经营者协会的决定,无论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公开或保密。支配地位:经营者单独或与其他经营者共同控制或影响相关市场的地位。经济集中:全部或部分转移经营者财产、权利、股权、股份或义务的所有权或用益权,并使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经营者或集团的行为,包括合并或收购。委员会:本法令规定的竞争监管委员会。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令旨在保护并促进竞争、打击垄断行为,具体包括:1. 为经营者创造促进效率、竞争力及消费者利益并实现阿联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2. 按照经济自由原则维护由市场机制支配的竞争市场,禁止构成滥用支配地位的协议、行为及活动,监管所有经济集中,并防止扭曲、削弱、限制或排除自由竞争的行为。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令适用于所有经营者在阿联酋境内的经济活动、在境内外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在境外实施但影响阿联酋境内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令:1. 如其他法律已规定处理反竞争行为、豁免及经济集中的规则和程序,并授权行业监管机关制定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竞争规则,则相关协议、做法或行为不适用;但该机关可书面请求经济部全部或部分承办,且须经经济部同意;2. 由联邦政府所有,并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与相关机关协调后通过决定确定的经营者;3. 由某酋长国政府所有、在该酋长国开展活动,并由当地政府决定确定的经营者。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禁止以扭曲、削弱、排除或限制竞争为标的、目的或效果的经营者协议,包括:直接或间接以提高、降低或固定方式设定偏离市场的买卖价格;确定销售、购买或服务条件;在拍卖、招标及报价中串通;冻结或限制生产、开发、分销、营销或其他经济活动;串通拒绝向特定经营者购买或向其销售、供应并阻碍其活动;限制商品及服务自由流入或流出市场,包括非法隐匿、储存、禁止交易或制造虚假充裕以不实价格交易。2. 在遵守商业代理法的前提下,禁止扭曲、削弱、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协议,尤其是按地域、配送中心、客户类型、季节、期间或其他有害竞争的标准划分市场或客户,以及阻碍经营者进入市场、将其排除,或妨碍其加入既有协议或商业联盟的协议。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在相关市场或其重大且有影响力部分单独或共同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以扭曲、削弱、限制或排除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滥用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规定转售价格或条件;以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意图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将其排除或使其遭受无法继续经营的损失;在同类合同的价格、质量或买卖条件方面无正当理由歧视客户;要求客户不得与竞争者交易;无客观理由拒绝按通常商业条件全部或部分交易;无正当理由拒绝、限制或阻碍买卖从而造成不实价格;将合同与性质或商业惯例上无关的附加义务捆绑;故意发布产品或价格虚假信息;增减供应以制造人为短缺或过剩;控制或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在自有或运营的网络、设施、实体或数字基础设施是开展活动或进入市场唯一、基本且经济可行途径时,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经营者接入。2. 如经营者单独或共同的市场份额超过内阁确定的相关市场交易比例,或具有实施细则所述足以损害相关市场的影响能力,即可认定支配地位。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经营者不得滥用客户无其他销售或供应替代方案的经济依赖,尤其不得:直接或间接规定转售价格或条件;无正当理由歧视同类合同客户;要求客户不与竞争者交易;无客观理由拒绝通常商业条件下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无正当理由拒绝、限制或阻碍买卖而造成不实价格;将合同与无关附加义务捆绑;控制或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依实施细则,若目的或结果是将经营者或其产品排除出相关市场,或阻止其进入,则不得向消费者设定或实施远低于生产、制造及营销成本的销售价格。2. 消费者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般降价和商店清算不受第1款限制。3.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结合经济状况对特定过低折扣或报价给予豁免。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或做法为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绩效及竞争力、改进生产或分销体系或使消费者受益所必需,且限制不超过实现目的所需,并不完全排除相关市场或其重大部分的竞争时,可获豁免。2. 经营者应使用指定表格通知经济部并附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3. 豁免由部长或授权人依委员会建议及第10条作出附理由决定。4. 对既有豁免协议或做法的拟议修改,应自拟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5. 通知规则及所附文件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部长或授权人应自收到符合条件且文件完整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决定,可延长45日;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2. 形式审查完成后,经济部应通知申请已符合形式要求。3. 经济部审查是否符合第9条第1、2款。4. 豁免可规定期限或定期复审。5. 决定可批准或拒绝协议、做法及其修改,也可在经营者履行所定条件和义务的前提下批准。6. 如原有情形及理由消失、经营者未履行条件要求,或作为批准依据的信息具有误导性或不正确,应以附理由决定撤销批准。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部长或授权人可与相关机关协调,通过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经营者绩效及竞争力、发展生产或分销体系或惠及消费者所必需的合同类别及相关经济活动免除适用第5至8条,但不得完全排除相关市场或其重大部分的竞争。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对可能影响相关市场竞争,尤其可能产生或加强支配地位的经济集中,相关经营者须至少在完成前90日以指定表格向经济部申请并附文件;适用条件为:上一财政年度在相关市场的年度销售总额超过内阁依部长提议确定的金额,或经营者合计份额超过内阁确定的相关市场交易比例。2. 申请控制、附件及审查机制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济部依实施细则核查第12条经济集中。2. 部长或授权人应自收到完整合规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可延长45日;期间经营者不得采取完成集中的行为,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3. 经营者可随申请或在收到完整申请后30日内主动承诺采取消除竞争损害的措施。4. 经济部可在网站公布基本信息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 利害关系人可提交数据或文件。6. 其可对正在审查的集中提出异议。相关期限和规则由实施细则确定。7. 经济部可要求补充资料。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在经济部要求经营者补充第13条第4、5、7款资料、依第19条第2款或第20条第2款要求技术意见或其他资料,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3条第6款提出异议时,第13条的审查期限中止。2. 经济部收到经营者或相关机关所需数据及信息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对第12、13条申请,部长或授权人可作出附理由决定:集中不损害竞争或经济利益超过不利影响时批准;以履行经营者承诺或部长所定条件义务为前提批准;拒绝;或确认第12条门槛不适用。2. 出现第10条第6款任何情形时,应撤销批准。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依本法令设立向部长负责的“竞争监管委员会”;其组成及议事规则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定确定。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委员会职责包括:提出阿联酋竞争保护总体政策并报部长;研究本法令适用问题并提出建议;提出竞争保护立法及程序;就第9、10条豁免向部长提出建议;编制年度活动报告;办理部长、联邦机关或相关机关委托的其他竞争保护事项。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经济部在竞争事务方面负责:与相关机关实施竞争政策;协调打击违反本法令的活动和做法;建立通知及投诉登记册;收集信息并依投诉或主动调查反竞争做法,与相关机关处理并向部长提出措施建议;受理针对部长或授权人决定的投诉;研究市场、收集数据并与相关机关发布报告;执行内阁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济部工作人员应采取充分措施保护其取得或企业提供的信息机密;如披露可能严重损害企业或所有者商业利益或违反公共利益,不得披露,除非向有关人员披露或依相关机关要求。2. 第16条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同义务。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济部可就依投诉或主动调查的本法令所涉做法与行为,以及豁免或经济集中申请,向相关机关及行业监管机关征求技术意见。2. 机关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意见。3. 征求意见的控制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如相关经营者仅位于同一酋长国,且影响不超出该酋长国边界,相关地方机关负责审查影响酋长国层面竞争及市场总体平衡的反竞争做法、豁免申请和集中申请。2. 地方机关应通知经济部,经济部可参与。3. 审查适用本法令及实施细则相同程序和要求,并将决定告知经济部。4. 具体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没有自身竞争规则法律或规章的行业监管机关,可书面请求经济部并经其批准后,审查影响本行业竞争及总体平衡的反竞争做法、豁免和集中;经济部可参与。2. 审查适用本法令及实施细则相同程序和要求,并将决定告知经济部。3. 具体控制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内阁应决定经济部或相关机关可对违反本法令、实施细则或执行决定的经营者施加的行政处罚。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违反第5、6、7、8条及第9条第2、4款者,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且不超过违法经营者上一财政年度在阿联酋年度销售总额10%的罚款。2. 无法计算该销售总额的,处500,000至5,000,000迪拉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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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已于2026年8月30日完成逐条结构及法律逻辑核对。俄文及中文为非官方编辑译文,具体事项仍须外部法律复核。 · 2026年8月30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3年9月28日——颁布2023年第36号联邦法令;9月29日刊载于第760号官方公报;12月29日生效。
- 2026年8月30日——将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英文纳入逐条语料库,并完成全部40条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2026年第59号实施细则作为独立关联文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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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6 of 2023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核对官方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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