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7条

经营者不得滥用客户无其他销售或供应替代方案的经济依赖,尤其不得:直接或间接规定转售价格或条件;无正当理由歧视同类合同客户;要求客户不与竞争者交易;无客观理由拒绝通常商业条件下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无正当理由拒绝、限制或阻碍买卖而造成不实价格;将合同与无关附加义务捆绑;控制或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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