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14条

1. 在经济部要求经营者补充第13条第4、5、7款资料、依第19条第2款或第20条第2款要求技术意见或其他资料,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3条第6款提出异议时,第13条的审查期限中止。2. 经济部收到经营者或相关机关所需数据及信息后,期限恢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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