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15条

1. 对第12、13条申请,部长或授权人可作出附理由决定:集中不损害竞争或经济利益超过不利影响时批准;以履行经营者承诺或部长所定条件义务为前提批准;拒绝;或确认第12条门槛不适用。2. 出现第10条第6款任何情形时,应撤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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