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13条

1. 经济部依实施细则核查第12条经济集中。2. 部长或授权人应自收到完整合规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可延长45日;期间经营者不得采取完成集中的行为,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3. 经营者可随申请或在收到完整申请后30日内主动承诺采取消除竞争损害的措施。4. 经济部可在网站公布基本信息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 利害关系人可提交数据或文件。6. 其可对正在审查的集中提出异议。相关期限和规则由实施细则确定。7. 经济部可要求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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