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12条

1. 对可能影响相关市场竞争,尤其可能产生或加强支配地位的经济集中,相关经营者须至少在完成前90日以指定表格向经济部申请并附文件;适用条件为:上一财政年度在相关市场的年度销售总额超过内阁依部长提议确定的金额,或经营者合计份额超过内阁确定的相关市场交易比例。2. 申请控制、附件及审查机制由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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