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10条

1. 部长或授权人应自收到符合条件且文件完整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决定,可延长45日;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2. 形式审查完成后,经济部应通知申请已符合形式要求。3. 经济部审查是否符合第9条第1、2款。4. 豁免可规定期限或定期复审。5. 决定可批准或拒绝协议、做法及其修改,也可在经营者履行所定条件和义务的前提下批准。6. 如原有情形及理由消失、经营者未履行条件要求,或作为批准依据的信息具有误导性或不正确,应以附理由决定撤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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