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或做法为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绩效及竞争力、改进生产或分销体系或使消费者受益所必需,且限制不超过实现目的所需,并不完全排除相关市场或其重大部分的竞争时,可获豁免。2. 经营者应使用指定表格通知经济部并附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3. 豁免由部长或授权人依委员会建议及第10条作出附理由决定。4. 对既有豁免协议或做法的拟议修改,应自拟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5. 通知规则及所附文件由实施细则规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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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或做法为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绩效及竞争力、改进生产或分销体系或使消费者受益所必需,且限制不超过实现目的所需,并不完全排除相关市场或其重大部分的竞争时,可获豁免。2. 经营者应使用指定表格通知经济部并附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3. 豁免由部长或授权人依委员会建议及第10条作出附理由决定。4. 对既有豁免协议或做法的拟议修改,应自拟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5. 通知规则及所附文件由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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