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以扭曲、削弱、排除或限制竞争为标的、目的或效果的经营者协议,包括:直接或间接以提高、降低或固定方式设定偏离市场的买卖价格;确定销售、购买或服务条件;在拍卖、招标及报价中串通;冻结或限制生产、开发、分销、营销或其他经济活动;串通拒绝向特定经营者购买或向其销售、供应并阻碍其活动;限制商品及服务自由流入或流出市场,包括非法隐匿、储存、禁止交易或制造虚假充裕以不实价格交易。2. 在遵守商业代理法的前提下,禁止扭曲、削弱、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协议,尤其是按地域、配送中心、客户类型、季节、期间或其他有害竞争的标准划分市场或客户,以及阻碍经营者进入市场、将其排除,或妨碍其加入既有协议或商业联盟的协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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