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1条

为适用本法令,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经济部:经济部。部长:经济部长。相关机关:主管地方机关。行业监管机关:依其组织法规获授权对阿联酋特定经济行业进行监管、监督或监察的联邦机关。竞争:依市场机制开展经济活动,不对该机制施加会损害贸易、发展及消费者利益的影响或限制。相关市场由两项要素组成:相关产品,即因价格、特征及用途而可相互替代以满足特定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地域,即商品或服务供需汇合且竞争条件相似或同质的实体或数字场所。经济活动:主要涉及在阿联酋生产、分销、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人、其关联人或该等人员的联合体,不论法律形式,包括总部、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协议:两个或以上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安排、联合或做法,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或经营者协会的决定,无论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公开或保密。支配地位:经营者单独或与其他经营者共同控制或影响相关市场的地位。经济集中:全部或部分转移经营者财产、权利、股权、股份或义务的所有权或用益权,并使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经营者或集团的行为,包括合并或收购。委员会:本法令规定的竞争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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