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22条

1. 没有自身竞争规则法律或规章的行业监管机关,可书面请求经济部并经其批准后,审查影响本行业竞争及总体平衡的反竞争做法、豁免和集中;经济部可参与。2. 审查适用本法令及实施细则相同程序和要求,并将决定告知经济部。3. 具体控制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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