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关于商业代理登记与独家权、合同终止、赔偿及争议解决的联邦制度。
- 代理人资格与经济部登记。
- 独家区域、佣金与海关保护。
- 终止、赔偿、委员会程序与仲裁。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在经济部登记的商品与服务商业代理,包括代理人资格、独家权、登记、终止、赔偿及争议解决。
限制与排除
未登记的经销安排不取得本法项下商业代理资格。自由区、竞争、消费者保护、海关及行业许可规则仍分别适用;内阁可放开指定活动或材料。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经济部:经济部。部长:经济部长。主管机关:相关酋长国的地方主管机关。委员会:商业代理委员会。商业代理:代理人根据代理、经销、销售、要约、特许经营合同,或通过在阿联酋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取得佣金或利润而代表委托人。商业代理登记册:由经济部建立、记录阿联酋商业代理资料的数据库。委托人:在境内或境外拥有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制造商。代理人:依商业代理合同被授予代表委托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在阿联酋经营商业代理业务,仅限阿联酋公民以及由下列主体全资拥有的公司和机构:a. 阿联酋籍自然人;b. 公法人;c. 由公法人拥有的私法人;或 d. 由阿联酋籍自然人全资拥有的私法人。2. 在遵守第1款的前提下,经部长建议,内阁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范围,允许非阿联酋公民所有的国际公司就其自有产品经营商业代理,但须同时满足:阿联酋境内不存在该代理业务的商业代理人;该商业代理为新设且此前未在阿联酋登记。3. 在第4款约束下,在阿联酋设立且阿联酋公民持股不少于51%的公众股份公司不受第1款限制。4. 内阁应根据部长建议,就上述公众股份公司经营商业代理的程序、管控和条件作出决定。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阿联酋经营商业代理业务,仅限已在经济部商业代理登记册中登记的主体。未在该登记册中登记的商业代理无效。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商业代理要有效,代理人须由原始委托人通过书面并经公证的合同委任,且该商业代理须登记于商业代理登记册。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商业代理合同视为符合合同双方共同利益,并适用本法;任何与本法相反的约定无效。2. 阿联酋法院有权审理因商业代理合同产生的争议。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如合同约定代理人须建设展示场所、商品仓库或维护、维修设施,合同期限为五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原始委托人可在阿联酋全境任用一名代理人,也可在每一酋长国或若干酋长国任用一名代理人;商业代理项下商品和服务的经销权在相应代理区域内专属于该代理人。2. 代理人可在其商业代理覆盖的一个或多个酋长国内任用经销商。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对于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他人在代理人指定经营区域内订立的交易,即使交易并非因代理人的努力而达成,代理人仍有权取得佣金。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商业代理合同在下列情形终止:a. 合同期满且双方未约定续期;b. 委托人或代理人依合同条款和条件行使终止权;c. 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达成终止协议;d. 终止商业代理的终局判决作出;e. 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发生上述终止情形时,原代理人的相关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转移给委托人或新代理人,但须同时满足:资产(包括商品、货物、材料、备件、机器等)与商业代理合同有关;该等资产已获双方认可,在合同终止时由原代理人占有,且其所有权转移不受限制。3. 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争议期间,经经济部批准,可临时从独家来源向阿联酋输入相关商品或服务;在此期间,委托人就主管法院终局判决可能给予原代理人的赔偿承担责任。部长决定应规定临时输入的条件,以尽量减少争议期间商品和服务供应中断。4. 为评估资产价值,委托人或代理人可向商业代理总部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法院评定的资产价值。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一方依合同条款拟提前终止商业代理合同的,须至少在拟终止日前一年,或在合同期限届满一半前通知另一方,以较短期间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可提交由专业机构编制的详细报告,说明应付款项结算、确保阿联酋市场售后服务不中断的保障、资产估值、预计损失及其他事项。2. 不同意终止的一方可向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交上述报告。委员会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20日内决定;期限届满未决定的,视为驳回异议。在不影响临时输入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持续有效至通知期届满或委员会对争议作出决定,以较晚者为准。3. 不愿续约的一方须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或在合同期限届满一半前通知另一方,以较短期间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在不影响资产转移规定且无明确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如合同因期限届满未续而终止,代理人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2. 如委托人或代理人依合同终止代理关系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可请求赔偿。代理人如能证明其合法经营促成委托人产品取得明显且重大成功、推动产品销售或增加客户数量,而终止合同使其丧失该成功产生的利润,也有权获得赔偿。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商业代理登记申请应提交经济部。部长通过决定规定申请所需资料。申请须附证明文件,尤其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经官方机关认证并公证的商业代理合同副本。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经济部应自登记要求全部满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经济部签发认可证书,并通知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济部驳回登记申请时可说明理由,并以挂号信、当面送达或电子邮件通知有关人员。2.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驳回。3. 申请人可在获通知、知悉驳回决定之日起,或第2款十日期限届满次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异议。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商业代理发生任何变更时,代理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死亡后的继承人,应自知悉变更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经济部申请在商业代理登记册中作出批注并登记。2. 经济部应将上述变更通知负责海关事务的联邦和地方机关、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代理人不再符合本法任何条件,或商业代理已终止且未续期的,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自注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不迟于六十日向经济部申请从商业代理登记册中注销;经济部应予注销。2. 经济部确认本法条件不再满足后,可在通知有关机关十个工作日后依职权注销。3. 经济部应将注销决定通知负责海关事务的联邦和地方机关、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变更或注销申请须附证明文件。经济部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其认为完成变更或注销所必需的文件。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经济部取得商业代理登记册登记页摘录,也可取得未办理登记的证明。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代理人应当:1. 提供维护耐用品所必需且充足的备件、工具、材料、配件及附件;2. 按双方约定提供代理事项所涵盖的维护服务。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对经济部已登记商业代理所涉商品、产品、制成品、材料或其他财产,不得通过代理人以外的渠道为贸易目的输入。海关未经经济部或代理人同意不得放行他人输入的货物,并应通知经济部或代理人。2. 应代理人经经济部提出的请求,海关、有关机关和主管机关应在各自权限内扣留该等货物,并存放于港口仓库或进口商处,直至争议裁决。3. 经济部可通过说明理由的决定,临时允许输入代理合同所涉商品、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部长建议并与内阁指定的主管实体协调,内阁可按照其规定的管控条件,将任何活动或材料从商业代理制度中放开;内阁决定须确定放开日期。2. 经济部应从商业代理登记册中注销与已放开活动或材料有关的商业代理。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内阁应颁布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规则,适用于违反本法任何规定的主体。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设立“商业代理委员会”。内阁应作出决定,确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委员报酬及争议审理费用。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委员会有权审理在经济部登记的商业代理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争议未经委员会处理,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完整的,委员会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二个工作日内开始审理;需补充文件的,自补齐之日起计算。委员会可为履职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人员协助,并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的,任何一方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诉诸法院。2. 自委员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后,不得再对决定提出异议或将争议提交法院;此时委员会决定具有执行文书效力。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已于2026年8月30日完成逐条结构及法律逻辑审核;俄文和中文译文并非官方译文,具体交易使用前仍须外部法律复核。 · 2026年8月30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2年12月13日——颁布2022年第3号联邦法。
- 2022年12月15日——刊载于第741号官方公报增刊;2023年6月15日——生效。
- 2026年8月30日——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英文版本纳入逐条语料库,并完成全部31条独立俄文和中文编辑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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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Law No. 3 of 2022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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