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法

第1条

为适用本法,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经济部:经济部。部长:经济部长。主管机关:相关酋长国的地方主管机关。委员会:商业代理委员会。商业代理:代理人根据代理、经销、销售、要约、特许经营合同,或通过在阿联酋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取得佣金或利润而代表委托人。商业代理登记册:由经济部建立、记录阿联酋商业代理资料的数据库。委托人:在境内或境外拥有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制造商。代理人:依商业代理合同被授予代表委托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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