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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代理法 — 第1–31条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法,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经济部:经济部。部长:经济部长。主管机关:相关酋长国的地方主管机关。委员会:商业代理委员会。商业代理:代理人根据代理、经销、销售、要约、特许经营合同,或通过在阿联酋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取得佣金或利润而代表委托人。商业代理登记册:由经济部建立、记录阿联酋商业代理资料的数据库。委托人:在境内或境外拥有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制造商。代理人:依商业代理合同被授予代表委托…
- 第2条 — Article (2) Practice of the Commercial Agency Activity
1. 在阿联酋经营商业代理业务,仅限阿联酋公民以及由下列主体全资拥有的公司和机构:a. 阿联酋籍自然人;b. 公法人;c. 由公法人拥有的私法人;或 d. 由阿联酋籍自然人全资拥有的私法人。2. 在遵守第1款的前提下,经部长建议,内阁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范围,允许非阿联酋公民所有的国际公司就其自有产品经营商业代理,但须同时满足:阿联酋境内不存在该代理业务的商业代理人;该商业代理为新设且此前未在阿联酋登记。3. 在第4款约束下,在阿联酋…
- 第3条 — Article (3) Registration in the Commercial Agencies Register
在阿联酋经营商业代理业务,仅限已在经济部商业代理登记册中登记的主体。未在该登记册中登记的商业代理无效。
- 第4条 — Article (4) Validity of the Commercial Agency
商业代理要有效,代理人须由原始委托人通过书面并经公证的合同委任,且该商业代理须登记于商业代理登记册。
- 第5条 — Article (5) Commercial Agency Contract
1. 商业代理合同视为符合合同双方共同利益,并适用本法;任何与本法相反的约定无效。2. 阿联酋法院有权审理因商业代理合同产生的争议。
- 第6条 — Article (6) Contract Term
如合同约定代理人须建设展示场所、商品仓库或维护、维修设施,合同期限为五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7条 — Article (7) Utilization of the Multiple Services of an Agent or Distributor
1. 原始委托人可在阿联酋全境任用一名代理人,也可在每一酋长国或若干酋长国任用一名代理人;商业代理项下商品和服务的经销权在相应代理区域内专属于该代理人。2. 代理人可在其商业代理覆盖的一个或多个酋长国内任用经销商。
- 第8条 — Article (8) Entitlement to the Agent's Commission
对于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他人在代理人指定经营区域内订立的交易,即使交易并非因代理人的努力而达成,代理人仍有权取得佣金。
- 第9条 — Article (9) Expiration of the Commercial Agency Contract
1. 商业代理合同在下列情形终止:a. 合同期满且双方未约定续期;b. 委托人或代理人依合同条款和条件行使终止权;c. 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达成终止协议;d. 终止商业代理的终局判决作出;e. 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发生上述终止情形时,原代理人的相关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转移给委托人或新代理人,但须同时满足:资产(包括商品、货物、材料、备件、机器等)与商业代理合同有关;该等资产已获双方认可,在合同终止时由原代理人占有,且其所…
- 第10条 — Article (10) Controls and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Termination or Non-Renewal of the Commercial Agency Contract
1. 一方依合同条款拟提前终止商业代理合同的,须至少在拟终止日前一年,或在合同期限届满一半前通知另一方,以较短期间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可提交由专业机构编制的详细报告,说明应付款项结算、确保阿联酋市场售后服务不中断的保障、资产估值、预计损失及其他事项。2. 不同意终止的一方可向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交上述报告。委员会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20日内决定;期限届满未决定的,视为驳回异议。在不影响临时输入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持续有效至通知…
- 第11条 — Article (11) Claim for Compensation
1. 在不影响资产转移规定且无明确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如合同因期限届满未续而终止,代理人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2. 如委托人或代理人依合同终止代理关系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可请求赔偿。代理人如能证明其合法经营促成委托人产品取得明显且重大成功、推动产品销售或增加客户数量,而终止合同使其丧失该成功产生的利润,也有权获得赔偿。
- 第12条 — Article (12) Submission of a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in the Commercial Agencies Register
商业代理登记申请应提交经济部。部长通过决定规定申请所需资料。申请须附证明文件,尤其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经官方机关认证并公证的商业代理合同副本。
- 第13条 — Article (13) Consider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经济部应自登记要求全部满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经济部签发认可证书,并通知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
- 第14条 — Article (14) Rejection of the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1. 经济部驳回登记申请时可说明理由,并以挂号信、当面送达或电子邮件通知有关人员。2.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驳回。3. 申请人可在获通知、知悉驳回决定之日起,或第2款十日期限届满次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异议。
- 第15条 — Article (15) Change or Amendment to the Commercial Agencies
1. 商业代理发生任何变更时,代理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死亡后的继承人,应自知悉变更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经济部申请在商业代理登记册中作出批注并登记。2. 经济部应将上述变更通知负责海关事务的联邦和地方机关、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
- 第16条 — Article (16) Striking off from the Commercial Agencies Register
1. 代理人不再符合本法任何条件,或商业代理已终止且未续期的,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自注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不迟于六十日向经济部申请从商业代理登记册中注销;经济部应予注销。2. 经济部确认本法条件不再满足后,可在通知有关机关十个工作日后依职权注销。3. 经济部应将注销决定通知负责海关事务的联邦和地方机关、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
- 第17条 — Article (17) Documents to be Submitted to Amend or Strike off the Commercial Agency
变更或注销申请须附证明文件。经济部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其认为完成变更或注销所必需的文件。
- 第18条 — Article (18) Extract from the Registration Sheet in the Register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经济部取得商业代理登记册登记页摘录,也可取得未办理登记的证明。
- 第19条 — Article (19) Duties of Agents
代理人应当:1. 提供维护耐用品所必需且充足的备件、工具、材料、配件及附件;2. 按双方约定提供代理事项所涵盖的维护服务。
- 第20条 — Article (20) Prohibitions
1. 对经济部已登记商业代理所涉商品、产品、制成品、材料或其他财产,不得通过代理人以外的渠道为贸易目的输入。海关未经经济部或代理人同意不得放行他人输入的货物,并应通知经济部或代理人。2. 应代理人经经济部提出的请求,海关、有关机关和主管机关应在各自权限内扣留该等货物,并存放于港口仓库或进口商处,直至争议裁决。3. 经济部可通过说明理由的决定,临时允许输入代理合同所涉商品、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
- 第21条 — Article (21) Release of Activities or Materials
1. 经部长建议并与内阁指定的主管实体协调,内阁可按照其规定的管控条件,将任何活动或材料从商业代理制度中放开;内阁决定须确定放开日期。2. 经济部应从商业代理登记册中注销与已放开活动或材料有关的商业代理。
- 第22条 — Article (22)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内阁应颁布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规则,适用于违反本法任何规定的主体。
- 第23条 — Article (23) Commercial Agencies Committee
设立“商业代理委员会”。内阁应作出决定,确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委员报酬及争议审理费用。
- 第24条 — Article (24) Competences of the Committee
1. 委员会有权审理在经济部登记的商业代理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争议未经委员会处理,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完整的,委员会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二个工作日内开始审理;需补充文件的,自补齐之日起计算。委员会可为履职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人员协助,并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的,任何一方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诉诸法院。2. 自委员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后,不得再对决定提出异议或将争议提交法院;此时委员会决定具有执行文书效力。
- 第25条 — Article (25) Seeking Assistance of Experts
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可依其议事规则规定的管控和条件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
- 第26条 — Article (26) Resorting to Arbitration
1. 本法不影响代理人与委托人约定将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应在阿联酋境内进行。3. 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代理人或委托人在本法第24条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起仲裁的,委员会决定不再发生效力或后果。4. 作为本法第31条的例外,第1款不适用于本法在官方公报公布前已由委员会或主管法院审理争议的商业代理合同。
- 第27条 — Article (27) The Capacity of Judicial Officers
1. 经司法部长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并与部长或主管机关负责人协调指定的经济部或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在各自权限内具有司法执法人员资格,以查处违反本法的行为。为此,其可:a. 查阅商业代理及登记相关文件,证明违反本法及其实施决定的行为;b. 开展检查、查明违法并移送调查和审判机关;c. 必要时请求主管安全机关协助。2. 代理人须提供其履职所需的数据、资料和文件,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 第28条 — Article (28) Repeals
1. 废止1981年第18号《商业代理联邦法》,并废止任何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文。2. 本法生效前有效的决定和规章,在不与本法冲突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替代决定和规章颁布。
- 第29条 — Article (29) Implementing Resolutions
在不影响本法规定的内阁职权前提下,部长应颁布实施本法所必需的决定。
- 第30条 — Article (30) Final Provisions
1. 对本法颁布时已有效的商业代理合同,第9条第1款a、b项关于代理终止的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适用。2. 作为例外,对同一代理人已登记超过十年的商业代理,或代理人投资额超过1亿迪拉姆的商业代理,上述终止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方可适用。代理人投资额依部长规定的标准和管控进行评估。
- 第31条 — Article (31)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Law
本法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