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废止1981年第18号《商业代理联邦法》,并废止任何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文。2. 本法生效前有效的决定和规章,在不与本法冲突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替代决定和规章颁布。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