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法

第21条

1. 经部长建议并与内阁指定的主管实体协调,内阁可按照其规定的管控条件,将任何活动或材料从商业代理制度中放开;内阁决定须确定放开日期。2. 经济部应从商业代理登记册中注销与已放开活动或材料有关的商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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