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经济部已登记商业代理所涉商品、产品、制成品、材料或其他财产,不得通过代理人以外的渠道为贸易目的输入。海关未经经济部或代理人同意不得放行他人输入的货物,并应通知经济部或代理人。2. 应代理人经经济部提出的请求,海关、有关机关和主管机关应在各自权限内扣留该等货物,并存放于港口仓库或进口商处,直至争议裁决。3. 经济部可通过说明理由的决定,临时允许输入代理合同所涉商品、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商业代理法
1. 对经济部已登记商业代理所涉商品、产品、制成品、材料或其他财产,不得通过代理人以外的渠道为贸易目的输入。海关未经经济部或代理人同意不得放行他人输入的货物,并应通知经济部或代理人。2. 应代理人经经济部提出的请求,海关、有关机关和主管机关应在各自权限内扣留该等货物,并存放于港口仓库或进口商处,直至争议裁决。3. 经济部可通过说明理由的决定,临时允许输入代理合同所涉商品、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