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法

第9条

1. 商业代理合同在下列情形终止:a. 合同期满且双方未约定续期;b. 委托人或代理人依合同条款和条件行使终止权;c. 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达成终止协议;d. 终止商业代理的终局判决作出;e. 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发生上述终止情形时,原代理人的相关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转移给委托人或新代理人,但须同时满足:资产(包括商品、货物、材料、备件、机器等)与商业代理合同有关;该等资产已获双方认可,在合同终止时由原代理人占有,且其所有权转移不受限制。3. 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争议期间,经经济部批准,可临时从独家来源向阿联酋输入相关商品或服务;在此期间,委托人就主管法院终局判决可能给予原代理人的赔偿承担责任。部长决定应规定临时输入的条件,以尽量减少争议期间商品和服务供应中断。4. 为评估资产价值,委托人或代理人可向商业代理总部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法院评定的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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