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依合同条款拟提前终止商业代理合同的,须至少在拟终止日前一年,或在合同期限届满一半前通知另一方,以较短期间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可提交由专业机构编制的详细报告,说明应付款项结算、确保阿联酋市场售后服务不中断的保障、资产估值、预计损失及其他事项。2. 不同意终止的一方可向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交上述报告。委员会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20日内决定;期限届满未决定的,视为驳回异议。在不影响临时输入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持续有效至通知期届满或委员会对争议作出决定,以较晚者为准。3. 不愿续约的一方须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或在合同期限届满一半前通知另一方,以较短期间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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