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法

第30条

1. 对本法颁布时已有效的商业代理合同,第9条第1款a、b项关于代理终止的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适用。2. 作为例外,对同一代理人已登记超过十年的商业代理,或代理人投资额超过1亿迪拉姆的商业代理,上述终止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方可适用。代理人投资额依部长规定的标准和管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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