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阿联酋经营商业代理业务,仅限阿联酋公民以及由下列主体全资拥有的公司和机构:a. 阿联酋籍自然人;b. 公法人;c. 由公法人拥有的私法人;或 d. 由阿联酋籍自然人全资拥有的私法人。2. 在遵守第1款的前提下,经部长建议,内阁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范围,允许非阿联酋公民所有的国际公司就其自有产品经营商业代理,但须同时满足:阿联酋境内不存在该代理业务的商业代理人;该商业代理为新设且此前未在阿联酋登记。3. 在第4款约束下,在阿联酋设立且阿联酋公民持股不少于51%的公众股份公司不受第1款限制。4. 内阁应根据部长建议,就上述公众股份公司经营商业代理的程序、管控和条件作出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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