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人不再符合本法任何条件,或商业代理已终止且未续期的,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自注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不迟于六十日向经济部申请从商业代理登记册中注销;经济部应予注销。2. 经济部确认本法条件不再满足后,可在通知有关机关十个工作日后依职权注销。3. 经济部应将注销决定通知负责海关事务的联邦和地方机关、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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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人不再符合本法任何条件,或商业代理已终止且未续期的,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自注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不迟于六十日向经济部申请从商业代理登记册中注销;经济部应予注销。2. 经济部确认本法条件不再满足后,可在通知有关机关十个工作日后依职权注销。3. 经济部应将注销决定通知负责海关事务的联邦和地方机关、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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