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法

第14条

1. 经济部驳回登记申请时可说明理由,并以挂号信、当面送达或电子邮件通知有关人员。2.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驳回。3. 申请人可在获通知、知悉驳回决定之日起,或第2款十日期限届满次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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