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与银行法 · 阿联酋联邦法律,包括自由区

阿联酋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供应商义务、广告、保证、召回、电子商务、执法及处罚的核心联邦制度。

资料类型联邦法律
法律部门商事与银行法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法律,包括自由区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
颁布日期2020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11日
官方公报690 (Supplement) · 2020年11月15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30日
合并更新至2023年8月8日

01

文件概览

消费者权利、供应商义务、广告、保证、召回、电子商务、执法及处罚的核心联邦制度。

  • 消费者权利及强制阿拉伯文信息。
  • 保证、缺陷、故障、召回及售后服务。
  • 电子商务、执法、赔偿及刑事处罚。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全部38条均已发布:官方阿拉伯文、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以及独立编制的俄文和中文编辑译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38 / 38
已译为中文38 / 38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适用本法时,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经济部:阿联酋经济部。 部长:经济部长。 主管机关:相关酋长国负责实施本法的地方主管机关。 相关机关:在其监管行业内监督和控制供应商活动的联邦或地方政府机关。 委员会:消费者保护最高委员会。 主管部门:经济部内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行政单位。 标准规范:由阿联酋标准化与计量主管机构批准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消费者:为满足本人或他人需要,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商品或服务,或者就此进行交易或订约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供应商: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与消费者交易、订约,而提供服务,制造、分销、经营、销售、供应、出口、进口商品,或参与商品生产、流通、储存的任何法人。 广告商: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以各种宣传和广告方式发布商品、服务或信息广告的任何法人,无论其本身是供应商还是获许可从事该活动的人。 商品:任何天然物质或工业、农业、畜牧、加工、知识或技术产品,包括原材料要素及构成产品的组件。 标签说明:表明商品组成、维护、储存或有效期的标签,或任何书面、印刷、绘制、雕刻信息。 价格:商品或服务的价款,或使用费,视情况而定。 服务: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一切事项。 缺陷:因设计、制造、生产或向消费者提供过程中的错误,造成商品或服务在质量、数量、效能、外观、尺寸或组成方面的不足或差异,并可能损害消费者或使其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但由消费者行为造成的除外。 故障:商品生产后或服务提供后发生的、可能损害消费者或使其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的情形;但由消费者行为造成的除外。 商业欺诈:以任何方式欺骗交易相对方,包括替换或改变商品性质、数量、类别、价格、核心属性、产地、来源、有效性或其他相关事项,或对推广产品提供虚假、误导性商业数据;并包括欺诈、仿冒以及服务不符合阿联酋现行法律或包含虚假、误导性数据的情形。 折扣:在特定期间以任何方式按较低价格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促销:通过抽奖、赠品、特别优惠、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营销商品或服务。 保证:供应商或其代表以书面或默示方式声明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缺陷或故障并符合标准规范,且承诺在指定期间内修理缺陷或故障、重新提供服务或更换商品。 售后服务:为维持商品或服务质量而提供的照管,包括备件、维护和技术支持。 召回:由供应商、主管机关、相关机关、原产国或其他国家撤回有缺陷或危险的商品。 误导性广告:以欺骗性信息宣传商品或服务,或隐瞒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重大、核心信息,从而影响消费者并促使其订约,而若无该信息消费者本不会订约;虚假奖品或不真实折扣广告亦属误导性广告。 发票:能够独立证明与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或订约,且包含本法或实施细则要求信息的任何凭证。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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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尤其包括:1. 按公布价格获得有质量的商品或服务;2.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并避免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3. 鼓励合理消费模式。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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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适用于阿联酋境内(包括自由区)的所有商品、服务及供应商、广告商或商业代理人开展的相关业务;供应商在阿联酋境内注册的,电子商务活动亦在适用范围内。阿联酋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不受影响。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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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均构成消费者权利,包括:1.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适当、安全的环境;2. 获得有关所购买、使用或消费的商品及所接受服务的真实信息;3. 接受消费者权利义务教育和宣传;4. 按自身意愿选择市场上最适合的产品和服务;5. 隐私及数据安全受到保护,且不得用于推广和营销;6. 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尊重宗教价值、习俗和传统;7. 公平、迅速解决消费争议;8.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对本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时获得公平赔偿;9. 阿联酋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内阁可通过决定增加其他权利。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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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定在经济部下设“消费者保护最高委员会”。委员会由部长主持,成员组成、职权及工作制度由该决定确定。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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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部门应与相关机关协调,确保消费者权利得到保护。2. 主管部门应就协调情况定期向委员会报告。3. 本条实施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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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上市销售时,供应商应在外包装、包装物或其他清晰易读位置标注标签说明,并依照阿联酋有关标准规范的现行法律说明安装和使用方法。2. 商品使用存在风险的,供应商应按照实施细则明确警示。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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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上市销售时,供应商必须清楚标示价格。2. 对供应商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宣传不得具有误导性。3. 供应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发票,载明商号、地址、商品种类、价格及数量,或服务种类、价格及详情,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信息。4. 发票必须使用阿拉伯文,供应商可自行附加其他语言。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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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危机、紧急情况或国内外市场异常情形时,部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并防止其受损。部长可通过决定确定一种或多种商品的销售价格,阿联酋境内所有供应商均须遵守。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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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商应履行全部保证,提供所需备件及维护,更换商品或退还价款,并在规定期间内为已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2. 供应商应在与服务性质相称的期间内保证所提供服务不存在缺陷或故障;否则应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或正确重新提供服务。3. 本条实施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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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或危险,可能在消费者使用或受益时造成损害的,应立即向经济部或主管机关报告潜在损害及预防方法,立即从市场召回并公告,具体依实施细则执行。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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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故障时,供应商应按照实施细则免费修理或更换商品、退货并返还价款,或重新提供服务。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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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品故障在消费者收货后第一年内发生三次,并实质影响商品功能质量的,供应商应依实施细则,在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更换同类型、同规格的新商品,或召回并退还价款。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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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应根据各类商品或服务的类型和性质,通过决定确定保证期限、保证条件及售后服务价格。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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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订立的合同必须依实施细则规定,自缺陷或故障发生之日起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修理、维护或售后服务,或者退货、更换商品、返还商品价款。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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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阿联酋现行商业代理法律的前提下,商业代理人或经销商应:1. 履行生产商或代理人就代理商品或服务提供的全部保证;2. 履行保证超过七日的,应在保证履行完毕前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同类商品使用;3. 商品或服务经其提供的,履行本法规定的供应商全部义务。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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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商、供应商和商业代理人不得以包含虚假数据的方式描述商品或服务,亦不得进行误导性广告。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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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事先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前,不得促销商品或服务、进行普遍降价或以任何方式发布相关广告。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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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阿联酋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供应商不得以控制价格或垄断为目的隐匿商品、拒绝销售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特定数量商品,对使用服务附加特定条件,将某商品销售与另一商品或服务捆绑,或收取高于公布价格的价款;具体依实施细则规定。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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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标准规范、健康安全相关条件与规则,以及阿联酋有关现行法律。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供应商不得在与消费者订约时加入损害消费者的条款。合同、发票或其他文件中任何免除供应商本法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对消费者无害条款的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济部应与主管机关合作监督消费者保护总体政策的实施,尤其包括:a. 开展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防范特定商品、服务及电子商务服务风险的意识;b. 发布有助于提高消费者意识的决定和建议;c. 监控价格变动并限制上涨;d. 推动竞争原则,打击误导性广告和垄断;e. 接收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投诉受理制度、处理程序及经济部与主管机关的协调机制由实施细则规定。2. 内阁应通过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及罚款表,由经济部或主管机关视情况对供应商适用。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遵守经修订的《2001年第28号联邦法》的前提下,经济部或主管机关在需要时,或供应商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可要求实验室检验商品或服务;商品被认定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本条实施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消费者有权依阿联酋现行法律,就使用商品或服务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请求赔偿;任何相反约定均无效。2. 因误用或违反使用方法而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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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已于2026年8月30日完成逐条结构和术语核对。俄文及中文并非官方译文,具体事项使用前仍须由阿联酋律师进行外部复核。 · 2026年8月30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0年11月10日——颁布2020年第15号联邦法;11月15日刊载于第690号官方公报增刊;公布次日起施行。
  • 2023年8月8日——官方登记册记录最后更新及一项修订。2026年8月30日——完成全部38条核对并纳入逐条语料库,完成独立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06

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Law No. 15 of 2020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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