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消费者保护法

第23条

在遵守经修订的《2001年第28号联邦法》的前提下,经济部或主管机关在需要时,或供应商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可要求实验室检验商品或服务;商品被认定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本条实施规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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