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3条

供应商应依法律、技术法规及标准,结合商品性质,在包装或展示时清楚、易读地标示基本信息,包括:1. 名称、种类、性质、组成及重量、尺寸、数量、容量或其他影响价值的指标;2. 以“制造于”标注原产国;3. 出口国;4. 生产商或进口商及商业地址或商标;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 流通、储存及使用条件;7. 对误用危险作醒目易读警示;8. 可能面临风险的消费者类别和年龄,尤其是儿童、残障人士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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