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6条

1. 供应商应在不给消费者增加负担的情况下提供交易发票,载明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商品或服务说明,销售单位和数量,二手商品状态,以本币表示的价格,保证期,交付或服务日期,商品及部件序列号,商业登记号及税号(如有)。2. 保证文件可单独或随发票提供。3. 分阶段交付商品或服务的,应提供与各阶段完成挂钩的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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